多特蒙徳华德中文学校章程

§1 学校名称、校址、注册及学年度

(1) 学校的名称为《多特蒙徳华德中文学校》。
(2) 学校的校址在德国多特蒙徳市。
(3) 学校以协会性质在多特蒙徳法院正式登记注册。
(4) 学校的工作年度以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学年为准。


§2
学校办学宗旨

(1) 促进中德文化教育交流,尤其在多特蒙徳及周边地区传播中华文化以达到推动多元文化发展之目的。
(2) 我们学校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儿童及其它感兴趣者的中文学习。通过我们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中文听、说、读、写能力。
(3) 我们至力于不断尋求合理的教学方法,结合东方的严谨教学模式与西方启发式的教育理念观,以达到科学育人,使学生从中得到最大益处。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历史和地理知识及文化传统同样是我们的教程重点。
(4) 我们也将放眼全球化大趋势,为国际间不同文化的交流做出贡献。


§3
学校性质

(1) 学校以协会方式成立,遵循公益性非盈利原则。
(2) 协会学校办学不以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为主导,遵守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方针。
(3) 学校经费只允许用于上述提到的办学用图,会员不允许利用协会经费从事个人私事。
(4) 学校财产属于协会所有,任何协会成员在离会后或协会解散后不得私自获得协会财产部分。
(5) 任何人不得以办学宗旨无关的开支或过高的报酬从中获取私利。


§4 学生及会员

(1) 凡是年满4周岁, 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和国籍,均可成为本校学生。凡年满18岁的社会人士均有权利申请加入协会组织成为会员。
(2) 学校理事会审批入会申请。
(3) 会员身份通过自动退会、被开除或死亡而结束。
(4) 会员退会以季度核算,退会有效时间从一个季度的结束为准。学生及协会会员退出中文学校或协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中文学校理事会。
(5) 学生及协会会员应遵守学校及协会章程,并有义务极积配合学校各项教学工作,参与所有学校组织的活动。 会员有权利向理事会提出各种有益于学校发展的极积性建议,在会员大会上有表决权。会员如果严重违反了协会的利益和宗旨,或者尽管收到警告函3个月仍然没有正面结果,理事会有权对其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在收到取消会员资格通知函的4个星期内有权利提出反驳函,该函将在下次的成员大会上被讨论。


§5
会费及学费

(1) 会费及学费由理事及协会成员通过成员大会共同确定,一个有效的大多数表决票数决定会费及学费的多少。学费的设定应以能支付学校正常教学开支,保证教学质量为标准。
(2) 会费标准目前为每个会员36欧元/年(注:一个家庭视为一个会员单位)。
(3) 学员或学生家长应按时交纳学费。中文学校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资助教学活动。如争取社会与个人赞助等。


§6
协会组成

协会的器官是

(1) 理事会
(2)
会员大会


§7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 a) 会长 b) 副会长 c) 财务员 d) 记录员四位成员组成。
(2) 会长和副会长是协会在对外的无论是法律和非法律的事务上的法人代表。 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有独立的协会代理权。
(3)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理事会成员允许连选连任。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由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理事会成员在其任职期结束时,如果其位置接班人还未确定, 他将继续在任,直至有新人选出。
(4) 理事会在学年期间主持学校各项工作;理事会成员为协会工作是义务的。
(5)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邀请函需提前至少14天通过书面形式发给理事成员; 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理事成员参与的理事会议所做的决议就是有效的。
(6) 理事会上提出的议题由到会有表决权的多数人决定通过,就是有效决议。
(7) 在紧急情况下并得到所有理事成员的同意后,理事会也可通过书面形式或远程口头形式做出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会长签名。


§
8 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章程部分要确定或近百分之十的会员要求临时召开大会,必须书面给出召开大会的目的和理由,大会将被召开;
(3) 会员大会召开的邀请函(里面注明大会议程)必须提前至少14天由理事会通过书面形式发给全体会员;日期的计算从邀请函的寄出日起算,或以邀请函信封上邮戳日期为起算日。
(4) 会员大会在协会中是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处理和解决几乎所有协会里的事务,必须由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是不能被转交给协会的其他任何机构来做的。会员大会的尤其重要的任务是: 审批财政计划,审批理事会的年终工作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确定两位财务审核员,他们不能是理事会成员,也不能是某个由理事聘任的委员会中的成员,也不允许是协会的雇员。财务审核员负责检查年终财务报告,并在会员大会上汇报检查结果。

会员大会也决定:

  • 选举理事会
  • 协会的任务
  • 财务计划
  • 参与社交活动
  • 接受1000欧元以上的贷款
  • 决定会费
  • 章程修改
  • 协会解散

(5) 每次按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都将被认可是有决定权的,这里不考虑实际到会会员的人数多少。每个会员在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未投票的会员即算权。
(6) 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赞成与反对票等同的情况下,视提议被否决。


§9
章程修改

(1) 章程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到会会员的同修改提议必须在邀请函里的会议议题项里列出,并同时附上老的章程内容和相应新的修改建议。
(2) 由于形式上的原因而被监督局、法院或财政局要求做的章程修改,可由理事会直接处理,但修改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尽早通知所有协会会员。


§
10 决议凭证

由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产生的新的决议必须有书面资料并有会长签名。


§
11 协会解散

(1) 解散协会及中文学校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协会多数到会会员在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该议题也必须事先在会员大会邀请函里告之了所有协会成员。
(2) 中文学校解散后或公益性不复存在时协会财产转交给Urbanus Gemeinde Dortmund用于公益性的教会事业。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多特蒙徳华德中文学校协会理事会。

Dortmund, 2007年8月